河间民警,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



(图片来源于网络)

  河间民警张东岳掐死歌厅女余某案引起广泛关注,2007年9月,肃宁法院以过失杀人罪一审判处张东岳有期徒刑6年,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也被驳回。随后,死者家属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经过漫长的等待,最近,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燕赵都市报)

事件回顾

河北民警掐死歌女案二审维持原判

  沧州中院法院二审认定,2007年9月,张东岳与被害人余某在张东岳的“桑塔纳”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为寻求刺激,张东岳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发现昏厥后,张东岳同他人将余某送河间医院抢救,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张东岳为寻求性刺激,用手掐被害人的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其对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是过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张东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故维持有期徒刑6年的原判。
  本案律师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韩甫政认为,根据此案所查明的事实,法院的两次判决,明显与事实和相关法律不相符合,张东岳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过失杀人罪量刑,定性错误,量刑畸轻,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判例。按照这样的思维,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无辜女性,更容易沦为男性暴力的受害者。
[网友评论]

吾生吾在:
  很黄,很暴力!

扎达武士:
  到普通百姓这里就是强奸杀人,就是死刑

芒草115:
  有人弱弱的问公检法真的腐败吗。

sjh327:
  中国的法官推理能力不是一般的强!

bj_bomb_2:
  一面之词,死无对证。

扎达武士:
  看到了吧,就是这样保护弱势群体的

面白无须:
  没说是正当防卫已经不错了。

凌沧洲:
  (为寻求刺激,张东岳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千古绝判!堪与“莫须有”比美!

刘思:
  中国的法律也同时给掐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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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观点]

“欲减之罪,何患无词”

  众所周知,颈部是人极其重要的地方,咽喉和大动脉均在此处。掐住颈部容易置死应该是每个人的常识。再怎么玩疯,再怎么寻刺激也不会蠢到邀请别人来掐住自己的要害之处。况且,歌女余某在死亡之前已经遍体鳞伤,且有两处高度肿胀,这似乎可以证明被告人的性欲意志,是以暴力方式强加给被害人的,被害人不同意或反对才招致被打得遍体鳞伤直至被掐死的结果。沧州中院置这些事实于不顾,但却在没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仅凭张东岳的一面之词就认定是被害人余某邀请他掐自己的颈部,这显然太过轻率。退一万步讲,即使真的是过失杀人,身为人民警察,生活糜烂,知法犯法,理应罪加一等,岂有从轻发落之理?
  司法公平公正的象征是天平的平衡,如果法官经常为所欲为地为权贵们增加砝码,使这座天平常常发生倾斜,处于失衡状态,那么整个社会也会随之处于一种倾斜失衡状态,所带来的恶果是社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好人有可能蒙冤,坏人得不到有效打击,这种情况将使人人心生恐惧。所以,司法不公较之其他社会不公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司法的公正公平也是社会最后一条底线,这条底线若是被屡屡突破,构建和谐社会更是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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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虐杀歌女为何只判6年可能是合理的

  性窒息属于高危性行为,常因疏于防范,导致颈部受压超过负荷而造成窒息性死亡,相关报道早已屡见不鲜。性窒息性行为,发生性窒息死亡都既非他杀,也非自杀,而是意外死亡。因为性窒息虽属自愿行为,但目的不是为了寻死,而是在窒息中求得性满足。因此,张东岳如果确实是“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以过失杀人罪领刑6年,在法理和适用法律上似无不当。
  网民对此案的激烈反应固然是与不了解医学常识有关,但法院工作如果做得细致、扎实,民意绝不会如此汹汹。网民的愤怒还表明:由于社会反响巨大的河北聂树斌可能被冤杀一案和彭宇案的遮遮掩掩,以及华南虎照片事件的久拖未决,使得权威部门的公信力在持续下降,社会的不满和怀疑情绪,尤其是对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玩弄女性、包二奶等道德败坏的愤恨,在不断累积、上升。
  任何国家或地区都难免发生惨绝人寰的恶性案件,然而,最可怕的还不是这些个案本身,而是公众对司法公正普遍丧失信心,弥漫着一种愤怒和冷漠交织的社会空气,悲怆与无奈,令人发指地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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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我被一个歌女强奸了

  一个民警手掐歌女颈部致其死亡竟然被判6年有期徒刑,这太不可思议了。不就是掐死个歌女吗?竟然要被判6年有期徒刑,这太不公平太没天理了呀。要是法院不改判该民警无罪的话,以后谁还敢当警察啊? 
  虽然我不是警察,可是看到上面的判决还是出离的愤怒了。象这种歌女多的是,而且她又没有一点后台,掐死一俩个还不跟掐死一两只小鸡似的?出于人道赔个一两百块钱就是了,用得着立案受理判刑这么大张其事的吗? 
  再说了,掐死歌女的可不是普通的老百姓,人家是个人民警察、是社会柱石,即使他再怎么没有后台,不给记个三等功什么的,也不至于被判刑吧?警察掐死歌女也算是扫黄、为民除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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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判决,寒心的岂止是“商女”?

  死者余某是一个歌女,而在一些执法者的眼里,歌女本身就是一个暧昧的字眼,她们的实际地位是和“小姐”没有什么区别,甚至也需要警察“特别关照”的,张东岳正是利用了这一点控制着余某。从道德的角度来说,一个“小姐”和“警察”更不可同等而言,警察欺负他的“管理对象”仿佛也是“天经地义”的,现在警察欺负死一个歌女也只能“大事化小”,“ 可酌予从轻处罚”了。而另一点是死者余某的父母均为陕西汉阴县农民,在沧州举目无亲,相对于在当地当了多年警察的张东岳来说,其“影响”可想而知,现在的判决这样,更让人不得不怀疑法律在这里不仅受到了警察的局限,更受到了区域的“欺凌”,不仅有巨大的“道德”因素,甚至是在有意袒护这样一个黑警。
  按照这样的思维,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无辜女性,更容易沦为男性暴力的受害者。更可怕的是有这样的案例摆着,一些“小姐”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权利将更没法保障。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现代社会中,一些人的职业或是谋取生活的手段可能并不怎么“光彩”,她们也许会受到道德的歧视,但在生命权面前,法律不该歧视。这样判决结果不仅让“商女”们感到寒心,更让公众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毕竟法律是神圣的,不是可以任意玩弄的“橡皮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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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法院轻判杀人警察难以“服众”
真正的很黄很暴力:作爱时掐死歌女!
民警掐死歌女判6年 法律岂容如此亵渎
民警强暴性爱掐死歌女为什么只判六年?
“寻求性刺激”就可以改变杀人的性质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08-4-24 17:17:31